2、落实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经营资金不足的,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政策,对涉及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不超过现行标准的50%收取。二是积极支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辟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加大对“4050”人员援助力度,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适当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四是切实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1次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免费提供3次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
(三)切实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一是州、县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务。二是培育一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并促使其根据自身优势向专业化方向转化。积极鼓励、扶持在工业园区开设与园区内企业劳动力需求相适应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居民集中的区域开设以家政服务、社区就业服务为主的专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乡镇开设重点服务于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三是规范民办职业介绍组织中介行为,对违法、违章经营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坚决取缔。四是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拓宽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渠道。按照“金保工程”要求,在2006年前基本建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框架,在各级劳动保障示范站、最充分就业社区开设信息发布平台,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2、夯实基层就业服务组织体系。乡镇劳动保障站要按照“六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场地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努力做到“四清五库六台帐”(下岗失业原因清、家庭情况清、择职意愿清、安置去向清;下岗职工数据库、失业人员数据库、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用人单位数据库;下岗失业人员台帐、用工信息台帐、再就业优惠证社区服务证失业证台帐、求职安置台帐、职业培训台帐、社区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台帐)。各级也要落实好社区人员、工作经费。广泛开展创建“劳动保障示范站”、“最充分就业社区(街道)”的活动,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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