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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州政府参股投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州政府参股投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5]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5〕1号)精神,为加强国有股本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州政府参股投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投入到民营企业(含民营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财政性资金都采取州政府参股的方式,由州国资委作为持股单位,代表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司法》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派出监事,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接受州财政性资金的企业,须向州国资委提供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及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企业与州国资委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用途、出资额、出资额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要求企业达到的预期财税收入增长指标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凭投资协议书,方可到州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权收益由州国资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股权收益纳入州财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为支持企业发展,对前景好、有效益的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股股利可转为政府对所参股企业的再投资,办理相应增加企业国有股权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以前州财政投入到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资委进行清理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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