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特大干旱;
4、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主要河流堤坝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5、发生重大干旱;
6、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多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县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大风、寒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