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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水电资源开发的意见

  (二)小水电项目核准后,其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总装机5000千瓦(不含5000千瓦)以下或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装机5000千瓦至10000千瓦或单机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开发小水电资源如有移民搬迁的,要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七、加强小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农村小水电工程的各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或负责。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农村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一)落实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独资、联营、合股兴办水电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自经营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发展小水电政策规定,新建水电站增值税按6%的税率执行。
  (二)新建小水电工程期间,水资源费实行前3年全免,3年后5年内减半征收,其它规费按有关政策予以最大限度的优惠。
  (三)新建的小水电投产后,供电部门要保证优先上网,电价享受新电新价政策,由物价部门按有关政策核准。允许向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在州域内供电的,允许只收过网费,其过网费由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大电网要积极支持小水电站联网运行,实行一点计量,双方电量交换,继续实行同时段互抵。
  (四)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兴建小水电所需用地指标,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水电站建设统一规划和要求下,可将土地折价入股参与水电站建设。
  (五)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小水电开发的信贷支持,按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湘西地区开发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延长小水电开发贷款还贷期,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允许将小水电开发收益权作为贷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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