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水电资源开发的意见
(州政发[2005]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合理开发我州小水电资源,把水电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尽快形成水电产业,增强小水电产业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服务能力,实现小水电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水电资源开发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原则,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社会各界人士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或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办小水电站,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者优先开发。
二、我州小水电资源开发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全州小水电新增装机30万千瓦,全州小水电总装机达到50万千瓦,小水电产业成为支撑我州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三、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全州小水电资源规划、开发及水电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对新建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的初核和初步设计的核准;负责对小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护管理,包括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及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招投标管理、水土保持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参与小水电电价调整和管理。
四、小水电资源归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的组织或个人,应首先获得开发使用权。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规划、取水许可方面进行核准。开发使用权年限应合理确认,一般为50年,从获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依法获得的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转让。对取得开发权后两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又停工1年以上的,或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防洪措施的,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或不按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可以收回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
五、小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小水电开发规划、河道防洪规划、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依法履行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对于由民营或企业自主投资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水电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不再实行审批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总装机5000千瓦(不含5000千瓦)以下或单机1000千瓦以下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先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再报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装机5000千瓦至10000千瓦或单机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先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再由州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抄送省发展和改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边界河流或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核准均由州发展和改革、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