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培育优势和新型行业协会。大力扶持矿产品加工与出口、劳务输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以及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扶持、培育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中介组织。新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入会。
(九)大力发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组织。重点发展一批科技创新的中介组织,大力扶持发展民办科研院所,努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应用、招商引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提高企业科技水平。新开办一个技术创新中介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和科技部门验收后,由财政补助开办费5000元,州、县市各负责一半。
四、积极创造加快中介组织发展的优良环境
(十)完善中介组织职能,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行业和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划归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统计、规划、质量认证、非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修订,行业资格审查及职称评审、市场准入资格认定、许可证发放等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管理职责或经常性的业务,应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政府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项目经费。
(十一)加强部门扶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为中介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服务,将中介组织列入部门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农业部门要为中介组织推介优质种子、种苗和新肥、新药、新技术;民政、工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对规模小、会员少、服务功能仅局限于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技术培训,不开展产销经营的中介组织,允许暂不登记注册,实行备案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履行登记手续。工商、质监部门要支持专业协会争创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中介组织发展作为信贷的重点,帮助解决有效益的项目和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利率适当优惠。各部门要在服务与管理方面做到参与不干预、引导不包办、服务不决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中介组织的氛围。
(十二)落实中介组织发展优惠政策。中介组织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收入给予免税;中介组织通过开展服务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州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十三)保障中介组织正常的经营服务活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中介组织的正常活动。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业务,收取管理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单位、人员及中介组织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