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立中介组织自律性运行机制。确立中介组织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内部管理实现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合法化,实行“领导自选、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经费自理”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完善社会结构中积极作用,成为连续政府与市场的纽带,实现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目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中介组织要以诚信为本、遵循准则,公平竞争,规范执业。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业准入,对中介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发放许可证和资格证;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中介机构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三、分类扶持中介组织加快发展
(七)积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有销售网络、生产加工技术、资金优势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科技、信息和流通的优势作用;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带”作用和地域优势,建立独具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放宽农村技术、经济中介组织的服务和经营范围,允许中介组织跨区域、跨行业开展服务;允许农村经济中介组织依法经营生产资料。落实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政策,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州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奖励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对新办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开办费2000元,由州、县市各负责一半;对新建服务性、带动面大的全州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州财政一次性补助开办经费1万元,各县市财政支农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流动资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种养业以及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农产品运输享受“绿色通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