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州政发[2005]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培育壮大中介组织,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中介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中介组织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培育发展为主题,清理规范为主线,充实提高为目的,大力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以及科技服务型、政策法规服务型、经济服务型和社会服务型的中介组织,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监督等职能,努力构建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组织完善、功能完备、辐射面广的中介组织体系,努力为中介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提高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市场开拓能力,构架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发展中介组织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各类中介组织要依法成立、登记、服务、管理;自律性原则:实现政介分开、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自我服务;中介性原则:向社会提供会计中介、法律中介、行业协会中介、职业中介、审计中介、评估中介、信息咨询中介、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服务;竞争性原则:打破“官办”垄断模式,引进独立、公开、公平竞争机制,形成各中介组织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实行政介脱钩
(三)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组织任职。除少数公共职介机构和不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外,凡在中介组织任职的党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在2005年9月31日前辞去所担任的中介组织职务。对在特殊行业的中介组织中任职的公职人员确需留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中介组织工作。脱钩后,财务帐目要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做到财务独立、单独建帐、自负盈亏。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脱钩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中介组织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四)中介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中介组织。凡属于中介性质的经济鉴证类事业单位,一律按照国家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鉴定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逐一呈报审定,2005年底前改制成独立、公开、公平执业、规范的中介组织,消除中介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