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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5]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六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以下均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州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负责州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工商、房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批准程序

  第五条 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对下列国有产权进行转让,须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的;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非整体转让企业重要资产,包括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作出审议后,州属各部门管理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由部门初审后报州国资委审批;州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报州国资委审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以及转让产权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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