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健全监管体系
(一)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州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州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州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构建“三个层次”(州国资委--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对独立的单位)的州属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行由州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形式。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与营运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三)按照“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暂未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应委托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监管国有资产及企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确定监管范围
(五)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州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具体包括:
1、州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2、州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州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及其他部门对州内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