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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予安置宅基地:
  1、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
  2、没有合法房产证明且在被拆迁房屋中没有居住生活的;
  3、房屋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房产和宅基地证件的。
  4、已婚外嫁(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移,但现常住地不在湘西吉凤工业园规划区内而要求回迁或单独立户的;
  5、对现随子女居住需要赡养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靠亲戚居住的。
  (五)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户和分户户可以安置一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六)宅基地安置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地面积的,少安置的面积由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少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补给拆迁人。
  (七)在安置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进安置区的被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宗宅基地的,采用抽签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安置拆迁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实行统一办理,费用自负,原则上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拆迁付款方式。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付拆迁补偿总金额30%资金,实施拆迁且拆除房屋主体后再付拆迁总金额40%资金,清场完毕付完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程序
  (一)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范围、内容、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五)按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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