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州总工会、州地税局关于全州企业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05]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州总工会、州地税局《关于全州企业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意见的通知》,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州企业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州总工会、州地税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强化工会职能。根据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工发〔2005〕12号)文件精神,现就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一)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应上缴工会的工会经费;
(二)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工会费。由财政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应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
(三)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工会经费;
(四)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已开业投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会筹建期间,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月起,应由该单位向上级工会组织全额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所应征的工会费或筹备金均在税前列支。
二、委托代收比例。地税部门按征收标准计算的工会经费基数的40%代收工会经费。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按应征基数全额代收工会经费,然后按规定比例拨给基层工会。基层工会留用的工会经费60%部分,由所在单位直接拨给基层工会。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拨缴办法全额收缴。
凡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按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收缴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