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5]28号)
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出台的非税收入减免优惠政策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州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三、除上述规定外,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缓、减、免金额在2千元以下的(含2千元),由单位自行审批,并报州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单项缓、减、免金额在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批;单项缓、减、免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州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州财政局审批;单项缓、减、免金额在5万元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批,单项缓、减、免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提交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审批。
四、以上规定是非税收入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州直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
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