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强乡强镇的意见
(州政发[2005]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工业强乡强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我州综合经济实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工业强乡强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重点乡镇。重点支持22个工业强乡强镇(名单附后,含街道办事处),实行3年一定,由州、县市给予重点扶持,带动全州乡镇工业的全面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工业强乡强镇的投入,各县市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业强乡强镇建设。金融机构要支持工业强乡强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贷款由县市政府给予一定贴息。州、县市每年给每个工业强乡强镇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其中,州财政安排5万元,县市财政安排5万元,主要用于工业强乡强镇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工业项目的论证、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解决建设用地。工业强乡强镇要编制好工业发展规划。企业建设用地要按强乡强镇工业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进行布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严格执行规划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保证工业强乡强镇发展企业用地。工业强乡强镇的工业企业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按规定出让给企业,尽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土地。
四、建立激励机制。在确保上年工业企业实交税金基数的基础上,各县市将当年工业强乡强镇地方税收实际入库增量的40%奖给乡镇,主要用于改善乡镇基础设施,加快工业发展。工业强乡强镇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收3年内翻一番以上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发展工业的有功人员可上浮一级工资。工业强乡强镇骨干民营工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州、县市给予奖励。
五、实行优惠政策。工业强乡强镇可参照执行州、县市工业园区的政策和办法。单个项目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乡镇可会同县市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等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附加值高、销路好、符合环保要求,项目规模不受限制。外来客商到工业强乡强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发展民营经济、少数民族和西部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向工业强乡强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70%用于企业治理环境污染。鼓励工业强乡强镇企业创名牌产品,凡产品获得驰名、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工业强乡强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企业,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