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盐: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长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桥梁、隧道工程中大中城市项目(不含县城)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镇中中桥以上和隧道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日调水1(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总库容500万立方米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等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垃圾80(含)-400吨(不含)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省属项目(在省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州属项目(在州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1(含)-20万平方米(不含)的县市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现代物流项目(含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1000(含)-5000万元的由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投资企业属地原则分别由州或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