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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06]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实现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并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明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

  (一)明确行政执法职责

  1、认真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条块结合、自上而下、上下衔接的原则开展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执法依据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州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于2006年1月底前梳理完毕,报州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于2006年1月底前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于2006年2月底前公告完毕;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由省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定授权组织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要对上报的执法依据依法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等相应处理。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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