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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
(中府〔2005〕117号 2005年7月6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中山,促使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推进,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府办《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5〕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统筹层次,实行镇区统筹 各镇区最迟要从2006年1月起统一实行镇区统筹模式的合作医疗制度。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镇区要充分认识到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层次是中央、省、市的要求,是增强农村合作医疗抗风险能力、加强资金监管,达到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坚决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由镇区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镇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和教育村干部及广大村民树立互助共济的观念,使其明白实行镇区统筹后,参保人数多了,抗风险能力强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订镇区统筹的实施办法。各镇区要根据实际,广泛征求村干部及村民的意见,抓紧制订本镇区统筹方案。2006年1月开始实行镇区统筹的,要在今年10月底前制订方案,并以镇政府(区办事处)文件印发实施,以保证11、12月份开展2006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登记工作。
  (四)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建设。各镇区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经办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并配置专用的电脑,安装全省统一使用的合作医疗电脑软件,以此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
  二、增加各级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各镇区要健全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从2006年起,各镇区的人均筹资额原则上要达到90元以上,其中市、镇区两级财政投入合计人均40元以上,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合计人均5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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