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强市和产业强市战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向高级化、适度重型化转变,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备制造业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金属制品业;
(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含医疗设备)制造业;
(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七)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中山市;
(二)企业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入库税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或属于领先水平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四)实施名牌战略,拥有较强的自主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已建立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五)企业信誉良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向所属镇区经贸办提出申请。镇区经贸办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送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报中山市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条 申报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