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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中府〔2004〕7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及其修改通知(中府[2002]1号、中府[2003]54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

  为鼓励镇区发展工业,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镇区。
  二、考核时间 工业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工业强镇(区)的条件
  (一)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现行价)60亿元以上;
  (二)年度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本镇区工业总产值比重80%以上,或所占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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