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中府[2005]1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
为促进镇区经济发展,加快全市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步伐,实现“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二、考核时间
本年度经济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次年4月份。
三、经济强镇(区)的条件
(一)考核年度(下同)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亿元以上;
(二)国地两税国内税收收入总额6亿元以上;
(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亿元以上;
(四)非税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投入产出与能耗:已立项工业园区投产企业投资强度为平均每亩12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为平均每亩工业总产值240万元以上(石岐区、东区、五桂山办事处不考核此两项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量1500千瓦时以下。
四、考核办法
各镇区对照经济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贸局申报,市经贸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办法
被评定为经济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经济强镇(区)”称号,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并对经济强镇(区)各奖励80万元。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中府〔2004〕73号)、《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中府〔2004〕81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市经贸局。
附件: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