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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责任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和监督工作
  (一)市政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考核。
  1.考核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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