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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府〔2005〕17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预选投标人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投标人预选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目录,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可向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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