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中府办〔2005〕89号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控制高污染排放车型、客货运输车辆、高密度使用的车辆、柴油车、化油器车、摩托车的排气污染。
(二)实施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监控手段,严格限制不合格车辆运行使用,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理的超期行驶车辆。
(三)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法规,规范年检单位的检测行为,从源头抓好在用车排污监督管理。
(四)加大对机动车道路抽检的执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意识,促使广大车主自觉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辖区范围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在用车的道路抽检和停放地监督抽检,对年检单位贯彻国家机动车排气检测规范执行情况和车用燃料含铅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新车登记、车辆过户、车辆年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对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发给牌号、行驶证;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办理年审。加强机动车检测站的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包括车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维修收费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料的销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车用燃料的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环保部门通过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日报等新闻单位及城区道路旁边的电子广告栏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和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