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扶持和帮助残疾人作品出版、反映残疾人生活的作品,参加作品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选。
第三十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指导,积极协助市残联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对有培养前途的残疾青少年运动员应在训练场地、器材、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参加体育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优先受理,为其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事务,并按规定减免费用。
公证处对持市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二条 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贫困残疾人持镇(区)残联证明到所在镇(区)医院领取优惠诊病卡就医。贫困残疾人在本镇(区)医院门诊就诊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诊金、检查费,治疗费减免50%;住院免收诊金,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减免50%;残疾人属低保户的,凭《残疾人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市级医院就医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卫生系统开展医院对口帮扶和卫生济困助医活动的决定的通知》(中卫〔2003〕12号)规定的济困助医标准给予减免优惠。
第三十四条 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于农业人口的,允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减半收取安装费、设施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信、邮政、金融、交通、医疗、商业、文体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