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教补贴、教师与学生的配备比例。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达到国家、省规定录取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金融机构应优先向高校贫困残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利息、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各镇(区)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府〔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扶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符合《关于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的通知》(中府〔2000〕95号)规定条件的,可申领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
第二十六条 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以下康复救助,康复救助经费由市、镇两级各负担50%:
(一)在社区接受康复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每月最高给予补助医药费200元;
(二)入住埠湖医院治疗的贫困精神患者,按中财社〔2004〕8号文规定执行;
(三)到市定点医疗机构施行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最高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需要配用助视器的低视力儿童(0-14岁),最高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五)需要配置助听器的聋儿(0-14岁),最高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在康复机构进行语言训练的聋儿(0-14岁),每年最高给予救助2000元;
(七)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0-14岁),每年最高给予救助2000元;
(八)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及训练,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九)各级社会福利和康复机构优先优惠接纳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优先优惠接纳重度残疾人托养,解决残疾人家庭后顾之忧。
第二十八条 电视台新闻和部分专题节目,要推行信息无障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