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录入,建立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档案;
(三)走访巡查,指导及督促流动人员、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依法履行责任;
(四)发现各类隐患、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受公安部门委托进行暂住登记、代发证件,受市房管部门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查验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的有关证照;
(七)协助地税部门征收出租屋各种税收;
(八)协助公安、房管、城管、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群防群治,共同做好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的治安综合治理;
(十)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协管员不得从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场所、罚款、没收财物等超越职权的活动,不得包庇、隐瞒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三)按时出勤,文明执勤,积极工作;
(四)热情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守工作秘密;
(六)在工作时应佩带协管员标志(不宜着装的情形除外),保持举止文明,仪表端庄。
第二十条 实行协管员工作实绩考核制。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站)每月对协管员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协管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组织纪律表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考核标准由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镇区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管理、税务等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协管员档案。
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协管员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格检查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每月工作考核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