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05〕182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规范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的行为,充分发挥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协助管理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辞退、奖励及管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协管员是指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聘请的,专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区从事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镇区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数量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各镇区可按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员2‰的比例配备协管员。
第五条 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区范围内协管员的组织招聘、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协管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应聘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部队退伍人员、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优先;
(四)身体健康;
(五)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 应聘协管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或退伍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市镇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
(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招聘协管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