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主要完成者:(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