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8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