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7〕36号)
各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深圳市会计条例》和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深财会[2007]26号)安排,我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于4月15日至8月3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一)持有由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二)未参加2004-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后,方能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三)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如果需要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四)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本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五)持有外地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其他要求请参见我局文件《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深财会[2007]26号)。
二、培训与考核安排:
培训对象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机构 | 考核登记时间及地点 |
中央、省驻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4月15日-8月31日(每期三天) |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 | 时间:4月25日-9月30日地点:市财政局 |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4月15日-8月31日(每期三天) |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 | 时间:4月25日-9月30日地点:市财政局 |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4月15日-8月31日(每期三天) |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 区财政局 | 时间:4月25日-9月30日地点: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