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本次资产清查审计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审计范围的问题,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解答如下:
1.被清查、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为深圳市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下文批准成立的单位。
2.由于基建项目不属于本次资产清查和审计范围,如单位未单独设立基建账套,在建工程直接在财务报表中核算的,事务所应在审计报告中专项说明。
3.单位代管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单位资产,其运行情况不属于本次资产清查和审计范围。如果单位未单独设立账套核算基金,且在资产清查报表中未作调整的,事务所应在审计报告中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