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2007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1月7日(公休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7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十六、评审办法
评委会继续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三结合的制度,笔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日常工作部门组织笔试。统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笔试。
(二)专业(学科)组组建。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在各行业专家组建的评委库中抽签产生200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评审委员。
(三)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专业(学科)组评委分组审阅申报材料,确定参评人申报资格,形成材料审核工作底稿和面试工作底稿,并提出评审具体意见。具体评审方法可采用按评审条件、要素量化评价的方式进行。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四)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为进一步把握参评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申报人员论文等成果的相关情况,核实评委在评审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检验参评人实际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由专业(学科)组评委以面试工作底稿为基础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五)专业(学科)组推荐表决。专业(学科)组对申报资格存在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六)评审委员会组建。组建方法与专业(学科)组相同。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先由专业(学科)组组长介绍对申报人的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提问和讨论;最后由评委会委员参考申报人笔试、面试情况,以投票的方式进行最终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核。
十七、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由单位在本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专业业绩情况表
2.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学习情况表
3.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任职情况表
4.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论文、著作情况表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专业业绩情况表
(本表自行下载填写,不够行数可增加。A4纸打印)
序
| 时间
| 获得奖项
| 颁发部门
| 证明人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1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