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七)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评委会不予受理。

  十一、申报评审的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规定材料。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评委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补充。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并在显著位置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如实填写评价意见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详见第十二条)。

  (三)报送单位审验材料齐全,对申报材料袋进行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1214房(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0,83938960)。

  十二、申报单位审核、公示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

  2.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3.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2.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

  3.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

  4.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对在审核申报材料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十三、多项申报、转系列申报评审

  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转换岗位后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