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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07〕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制定如下评审条件。

  评委会继续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把关:1.申报材料必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的申报评审表格,不接受以前印制的表格;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单位”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工作履历自中专(高中)毕业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3. 按规定做好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的二次公示工作,必须于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4. 公示后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否则不予受理;5.会计行业诚信为本,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将引致对评审结果的严重影响。凡申报对负面情况未做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核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一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条件

  参评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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