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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2005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1)2005年度监管费交纳办法:各保险中介机构按2005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缴纳监管费,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不低于1200元。

  (2)2006年度监管费按照2005年缴费额预缴。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报告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于2006年3月10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2005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职业责任保险责任期已满的公司必须提供续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四)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于2006年3月10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本机构2005年度员工培训情况和2006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专项报告。

  (五)代收保费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报告

  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06年3月10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提交2005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应于2006年3月10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提交2005年度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二、有关要求

  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加盖公章书面报送至北京保监局。我局将对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材料进行登记和审核,并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未按时报送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曾知(代理公司) 66286392 66288131 zhi_zeng@circ.gov.cn

  王丹(经纪公司) 66286387 66288131 dan_wang@circ.gov.cn

  芮楠(公估公司) 66286388 66288131 nan_rui@cir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10层

  邮编:100032

  附件:1、“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表样(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 (略)

  2、《报送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具体要求》 (略)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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