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2005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4号)、《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5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年第3号)和《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的规定,现将报送2005年度工作报告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开展2005年度外部审计
1、凡在2005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根据《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
2、各公司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2)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3)2005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5年度审计报告;
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使用、保证金的存储或职业责任险的投保、监管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相应的说明。
(5)2005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同时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
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会计报表的具体样式和报送要求见附件一、二。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险监管费,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2005年度和2006年度监管费缴纳工作,同时将银行入账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