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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统计自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统计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市保会精神,全面加强保险统计工作,深入了解保险系统的统计工作现状,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将开展保险统计检查工作。本次检查采取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就公司自查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账证健全情况;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统计人员设置情况;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统计信息质量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公司应从分、支公司两个层面开展自查。分公司重点自查分、支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并且原始凭证、台账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支公司(营销服务部)重点自查账表是否相符。在自查中对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重点核查。

  机构数、人员数、营销员数、保费收入及分渠道保费收入、趸交和期交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佣金支出、准备金等。

  (三)统计管理方面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公司统计检查开展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与保监会统计数据库的配套情况等。

  三、自查时间范围

  2005年全年和2006年一季度。

  四、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请各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1-3要求,如实填报2005年年度数据和2006年一季度数据(附件1-3格式,可以登录www.circ.gov.cn后选择北京保监局页面,在“政务公开”-“公告通知”栏目下《关于开展北京市人身险公司统计自查的通知》文件的附件中下载),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报送我局。传真件须注明公司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各公司在完成自查后,须于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通知所确定的重点内容的自查情况;2、公司报表数据与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情况,如有差异,公司须作出详细解释;3、公司报表口径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指标口径有无差异、是否存在其他问题;4、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是否对接;5、对统计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我局将根据各公司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公司。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

  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66286391

  传真:66288129

  电子邮箱:jianqiang_hu@circ.gov.cn

  附件:1、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指标表
  2、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
  3、保险公司利润表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指标表

  填报公司:  年  月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同比增长%

一 保费收入

 

 

 

(一)按险种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寿险小计

 

 

 

(1)个人业务

新单保费

 

 

 

其中:新单趸交

 

 

 

续期保费

 

 

 

其中:年金保险

新单保费

 

 

 

其中:新单趸交

 

 

 

续期保费

 

 

 

(2)团体业务

新单保费

 

 

 

其中:新单趸交

 

 

 

续期保费

 

 

 

其中:年金保险

新单保费

 

 

 

 其中:新单趸交

 

 

 

续期保费

 

 

 

2 意外伤害险小计

 

 

 

(1)一年期以内业务

 

 

 

(2)一年期业务

 

 

 

3 健康险小计

 

 

 

(1)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业务

个人业务

 

 

 

团体业务

 

 

 

(2)一年期以上业务

个人业务

 

 

 

团体业务

 

 

 

(二)按销售渠道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公司直销小计

 

 

 

(1) 寿险

 

 

 

(2)意外伤害险

 

 

 

(3)健康险

 

 

 

2 个人代理小计

 

 

 

(1) 寿险

 

 

 

(2)意外伤害险

 

 

 

(3)健康险

 

 

 

3 保险专业代理小计

 

 

 

(1)寿险

 

 

 

其中:直属保险代理公司

 

 

 

(2)意外伤害险

 

 

 

其中:直属保险代理公司

 

 

 

(3)健康险

 

 

 

其中:直属保险代理公司

 

 

 

4 银行邮政代理小计

 

 

 

(1) 寿险

 

 

 

其中:新单趸交

 

 

 

(2)意外伤害险

 

 

 

(3)健康险

 

 

 

5 其他兼业代理小计

 

 

 

6 保险经纪业务小计

 

 

 

(三)按新型产品分:寿险保费收入合计

 

 

 

(1)普通寿险

新单保费

 

 

 

 其中:新单趸交

 

 

 

续期保费

 

 

 

(2)分红寿险

新单保费

 

 

 

 其中:新单趸交

 

 

 

续期保费

 

 

 

(3)投资连结保险

 

 

 

(4)万能寿险

 

 

 

二 赔款支出合计

 

 

 

1 意外伤害险小计

 

 

 

(1)一年期以内业务

 

 

 

(2)一年期业务

 

 

 

2 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健康险小计

 

 

 

(1)个人业务

 

 

 

(2)团体业务

 

 

 

三 死伤医疗给付合计

 

 

 

1 寿险小计

 

 

 

(1)个人业务

 

 

 

(2)团体业务

 

 

 

2 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小计

 

 

 

(1)个人业务

 

 

 

(2)团体业务

 

 

 

四 满期给付合计

 

 

 

1、寿险小计

 

 

 

(1)个人业务

 

 

 

    其中:年金保险

 

 

 

(2)团体业务

 

 

 

    其中:年金保险

 

 

 

2 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小计

 

 

 

(1)个人业务

 

 

 

(2)团体业务

 

 

 

五 年金给付合计

 

 

 

1 个人业务小计

 

 

 

其中:年金保险

 

 

 

2 团体业务小计

 

 

 

其中:年金保险

 

 

 

六 退保金

 

 

 

1、寿险小计

 

 

 

(1)个人业务

 

 

 

    其中:年金保险

 

 

 

(2)团体业务

 

 

 

    其中:年金保险

 

 

 

2、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小计

 

 

 

负责人:

 

复核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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