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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正确认识“交强险”,提示消费者有关注意事项,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交强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我局根据2004年在北京实施投保提示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结合交强险的特点,制定了《交强险投保提示》,并在全市实行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交强险投保提示工作。

  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投保提示工作,把落实投保提示制度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交强险基本知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的主要措施。要根据《交强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公司内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各公司要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出单点公示、张贴《交强险投保提示》。公司销售人员和代理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必须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提示投保人,并如实告知《交强险投保提示》中所规定的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公司应当将《交强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单独列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各公司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将实施计划及措施报我局备案,执行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我局。

  四、我局将通过网站、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交强险投保提示》以及取得销售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及网点,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如发现不按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销售交强险的行为,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交强险投保提示

  二ΟΟ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交强险投保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
  为维护您的保险消费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敬请您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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