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4]59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部):
为及时掌握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大事件,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在保监会系统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北京保监局做好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工作,遇到保险诉讼,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案件发生情况。凡涉及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向北京保监局报告,并随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最后结果。
二、各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和分析,对保险监管、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各公司应当指定具体人员作为法律联系人,负责有关法律事务联系工作。法律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北京保监局,并及时指定新的法律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