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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2006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1、2006年度监管费交纳办法:各保险中介机构按2006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缴纳监管费,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不低于1200元。上年预缴部分可在本年度清缴时进行抵扣。

  2、2007年度监管费按照2006年缴费额预缴,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3、监管费应汇缴至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专户,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户:7112410189800000130

  (三)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报告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2006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职业责任保险责任期已满的公司必须提供续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四)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本机构2006年度员工培训情况和2007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专项报告。

  (五)代收保费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报告

  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提交2006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提交2006年度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情况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和《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是否换发许可证情况说明。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查看《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和《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见副本右下角),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关于在京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135号)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公估机构为60日)前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对于没有按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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