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安排,至2007年9月23日,银行邮储类机构进行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宽限期已经结束。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分行及邮政保险代理局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附有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邮政保险代理局的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名录。
二、对截至2007年9月23日仍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储类机构及其营业网点,保险公司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合作关系,不得再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银行邮储类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情况,保险公司可登陆北京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