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
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各异地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1140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业务合作情况。主要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行为,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否与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合作;
(二)是否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经营业务;
(三)有无伪造和变造保单行为;
(四)有无虚开中介发票行为;
(五)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六)有无虚构保险事故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七)其他业务合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对于自查不力、敷衍应付甚至报送虚假情况的机构,我局将按规定从严查处。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对2007年1月至9月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梳理,认真自查,摸清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还须如实填写《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三)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应于2007年10月29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曾知、芮楠、林惠萍
联系电话:66286392、66286388、66286856
传真:66288131
电子版报送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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