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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失效]
销售处方药的县以下乡(镇)村药店,应当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县以上城市所在地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或县以下乡(镇)村专门经营甲、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15条
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
以上人员药店营业时间应当在岗。
药店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药店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
》第
76条
、第
83条
规定的情形。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处方审核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其从业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部分 设施与设备
药店应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县及县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以下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在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其他场所内设立零售药店(柜)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药店应根据经营药品规模及需要设置相应的药品仓库,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
药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药品冷藏存放设备。
药店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并配置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药店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环境无污染。
药店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药店营业场所内陈列货架、柜台齐备。
药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药店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
药店销售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店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药店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内容应包括: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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