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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失效]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0)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4)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20)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21)药品配送管理;
  (22)药品委托配送管理等内容。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储存记录;
  (4)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5)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7)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8)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9)药品退货记录;
  (10)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1)库房温湿度记录;
  (12)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1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等。
企业应制定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3)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4)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6)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7)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8)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9)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2)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3)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4)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用户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零售药店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店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城市(含县城所在地)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未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者,另需配备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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