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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失效]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0)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4)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20)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21)药品配送管理;
  (22)药品委托配送管理等内容。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储存记录;
  (4)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5)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7)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8)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9)药品退货记录;
  (10)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1)库房温湿度记录;
  (12)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1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等。
企业应制定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3)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4)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6)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7)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8)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9)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2)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3)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4)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用户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具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专业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人员不得为兼职人员,并在职在岗。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人员不得为兼职人员,并在职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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