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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州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八、对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并附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需要请示州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州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州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报送(份数为5份),密级公文和公文附件不适宜电子传输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2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三、中央、省在州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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