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八、对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并附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需要请示州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州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州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报送(份数为5份),密级公文和公文附件不适宜电子传输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2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三、中央、省在州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