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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有关事项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各厅局的,须先报送州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报送州人民政府按程序行文。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州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将报请州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除外。

  确需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的公文,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六、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州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州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讲话(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州直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需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分别由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州直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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