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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州政办函[2009]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强调要不断完善公文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目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将应报送州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报送州人民政府转办;二是有些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三是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四是将应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五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多项请示事项较多;六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七是存在越级报文情况;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随意标注密级程度;九是公文格式不够规范,印制质量有待提高,文件数量太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42号)精神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的公文报送工作,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以及按规定明确由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直接向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文,不应通过州人民政府转办。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不应报送州人民政府转办。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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