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深圳分所的批复
(深财会〔2007〕84号)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深圳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林万强。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楼6D。
四、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分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