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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深财会〔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同步实施。基于深圳外部环境的要求和以往执行准则制度的情况,2007年,我们在上市公司和市属国有企业同步实施。从执行情况来看,整体情况较好。根据我市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实施方案,2008年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现将我市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内的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38项具体准则。

  三、执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应抓紧做好执行准则的准备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旧转换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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